律师解析:针对借款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一情形,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力问题,我们需依实际案情深入分析。 通常来讲,若担保人在为贷款提供担保之初即对此借款用途毫不知情,且该借款用途的更改使担保人面对的风险激增,此时担保人有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。 然而,若担保人明确知晓此借款用途可能存在不实之处却依然提供担保,或者借款用途的变动并未超出担保人预见的合理风险范畴,那么该担保很可能仍旧维持其有效性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。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,保证合同无效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,债务人、保证人、债权人有过错的,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 |